征地补偿按上限付 耕地保护与官员政绩“挂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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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13:25 红网-三湘都市报 | ||||||||
征地补偿须按上限付,被征地农民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政府可给予补贴 据《三湘都市报》3月28日报道 省政府新近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征用农民土地,必须按法定标准的上限付给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果这样还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这一意见的民本思想随处可见。意见强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如有必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意见还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益证书。 意见还就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做出要求,一方面要求有关组织和部门调剂安排机动地、新增地和农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一方面要求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和低保管理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和最低生活保障。 耕地保护成绩“挂钩”官员政绩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与奖罚。 意见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农田规划,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责任人等内容,不得随意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不得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意见着重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非农建设执行“占一补一”的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将补充耕地费足额列入工程概算。 作者:李贵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