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应聘再遇尴尬:规定两年不许生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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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14:46 深圳晚报 | ||||||||
佛山消息据解放日报报道,求职者吴女士应聘佛山一家公司财务人员,一路过关斩将,通过层层面试终于等到上班的机会。不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方面提出一个条件:吴女士在公司工作的两年之内可以结婚,但是不得怀孕生育,否则视为违约…… 吴女士说,日前,她应约来到该公司应聘,负责人在给她宣布待遇、劳动纪律和内部管理规定后,特意告诉她说,由于公司的人手有限,而且需要长期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同
吴女士表示公司这样的条件实在有些不近情理,甚至有些歧视性质。法律界人士认为,公司方面的条件从法律上讲属于无效合同条款。(陈明苟升) 作者:陈明苟升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