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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16:43 江南都市报

  日陪伴费每床不可超过五元

  本报讯记者胡骅报道: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发获悉,《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并将于 5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收取了病人的护理费就不得再收陪伴费,同时陪伴费每日最高不可超过5元。

  据了解,凡我省境内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按暂行办法执行。根据暂行办法,医疗机构 病房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按暂行办法规定审核制定病房床位费最高收费标准,各医疗机构可在规定 的病房床位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卫生部门备案。

  对于病床收费方面,暂行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凡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的 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属于麻风、精神、传染、烧伤、新生儿的病床每床日加收2元,母婴同室的婴儿床按母亲病床基价的 50%计价,抢救室病床按同等级病床基价加收20%。超出《规范》范围的医疗机构床位费,原则按病房设施的差异实行不 同的收费标准或加价幅度。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另行收取 降温和取暖费。

  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但由于治疗的需要,的确需增加病床的按以下 规定收费: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内增加病床(含新增病床)的,均按价格部门核准的实有床位数的收费标准收取病房床位费。 核定为5张病床以上的病室每增加一张病床(含新增病床),病室内所有病床均按价格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在病 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省级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每床日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8元。市、县级或其他等级医疗机构 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病床最高收费标准,在不超过省级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最高收费标准的条件下,由设区市价格主 管部门核定。病室外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费和取暖费。

  具备了等级护理收费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收取护理费,但不得收取陪伴费。不具备等级护理条件的,不可收取护 理费,并按以下规定收取陪伴费:省级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每床日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5元;市、县两级医疗机构每床日 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4元、2元(均应提供床和卧具);未提供床和卧具的按第一项规定减半收取费用;病室外(病房或走廊 )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陪伴费;未彻夜陪护病人的,不得收取陪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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