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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支持新闻媒体监督环境污染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18:27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3月28日电 (记者杨守勇)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及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对处罚政府行政不作为做出了具体规定。

  河北省目前实施的是1994年发布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一些内容已经与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尽一致,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需要,渐渐暴露出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为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原有条例进行了修订。

  新出台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单位,对可能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召开听证会,并将听证会的情况如实报送审批机关。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为保障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环境污染,《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规定了对政府及工作人员不作为的处罚。环境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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