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规范农民工社会保险 将其纳入社保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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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04:5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长春3月28日电(记者彭冰)吉林省目前正着手建立并规范农民工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将农民工纳入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 吉林省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就确立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相关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间断就业(失业)或返乡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照常计息。参保农民工死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或支付基本养老金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通知》指出,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须依据《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本人可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在医疗保险方面,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打破户籍界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各统筹地区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采取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的办法,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医疗保障。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承担对所使用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责任,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医疗待遇。 《通知》还要求,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并由用人单位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建筑施工企业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