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出惩治和预防腐败要建立“四不为”机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07:3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八日电(记者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新闻指出,要在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据悉,最高法院向全国法院系统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全国法院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法院的违纪违法问题和腐败案件,特别是极少数中、高级法院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系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对此,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通过艰苦的努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尽快在人民法院建立起“四不为”机制: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紧紧抓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拓宽教育领域,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经受住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和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形成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以查办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为重点,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相结合,在贯彻《实施纲要》、不断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认真落实法官待遇从优的各项政策,积极探索确保法官“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