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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打破城乡户口界限农业非农业统为居民户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08:16 大众网

  本报淄博3月28日讯(通讯员王慧记者王恒)日前,淄博市下发了《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区或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文件规定,公民为城区或城镇招商引资,引进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
金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城区或城镇落户;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城区或城镇落户;淄博市内外公民到城镇投资建厂、兴办民营企业投资达2万元,依照规定缴纳税费,经营2年以上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准许在该城镇落户。

  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用、聘用的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及淄博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包括技校生)或初级以上专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其中具有生活基础和居住条件的,其直系亲属可在其工作所在地或住所地落户;虽无学历和技术任职资格,但聘用期满5年以上(含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未分配单位的,本人可先落户再就业。

  公民购买商品房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住宅面积达45平方米以上,并取得土地、房产证书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房产所在地落户。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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