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刑法》增设对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定罪量刑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09:33 解放军报

  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其中一条是对《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修正,增设了对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定罪量刑的条款。日前,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总参通信部部长徐小岩。

  记者(以下简称记):《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修正案是怎样产生的?

  徐小岩(以下简称徐):1997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对过失损坏地方公用电信设施的,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但在危害国防利益罪中,对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的行为,却没有做出规定。我们在日常通信维护工作的实践中发现了这一问题,感觉这一立法缺失与《刑法》设立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合。为依法加强军事通信保护工作,在军委法制局的积极协调下,我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与其他4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正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议案》,受到全国人大议案审查委员会高度重视。议案立案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刑法室主任郎胜等专程到部队开展立法调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军委法制局对修正条款进行了专题研究,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记:对《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进行修正有何重大意义?

  徐:现代战争尤其是信息化战争对军事通信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军事通信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近年来,由于各地基本建设增多,国防通信光缆和军用天线场等设施遭外力损坏的现象比较突出,如何依法惩处和治理损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对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的定罪量刑条款非常必要和及时。通过完善对保护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立法,可以更好发挥法律在防治类似犯罪行为上的威慑和惩戒作用,对动员全社会依法做好军事通信设施保护工作有着重大意义。

  记:我国保护军事通信工作的现状如何?

  徐:随着我国立法力度不断加大,军事通信保护强度虽然也在逐步增强,但通信线路遭破坏现象仍然十分突出,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盗割电线电缆,对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危害。军委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并专门作了批示。总参通信部与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组织了集中打击整治,使这一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目前,我军已形成纵横交错的国防通信光缆传输网络,有效地提高了通信保障能力。由于光纤通信容量大、中继长,且不含有色金属,故意破坏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属过失损坏。这些年,国防通信光缆遭人为损坏现象呈明显上升趋势,直接影响部队战备值勤、军事训练等工作。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全军通信部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宣传和维护,实行军民联合护线,主动请求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予以支持,取得很大成效,但还需要付出更大努力。

  记:军事通信屡遭损坏的原因有哪些?

  徐:军事通信之所以屡遭人为外力损坏,主要原因有3个方面:一是有的地方单位和公民国防观念淡薄,缺乏保护军事通信的法律意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指出: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工程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很少有主动向通信部队履行报告程序。这就使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通信设施损坏事故增加。二是部分企业施工人员缺乏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意识。这些年,修路筑桥、开沟挖渠、城市建房、敷设管道很多,且动土工程多数都分包给农村施工队或雇请农民工完成。有的施工队违规施工,光缆线路被阻断后,由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损失。三是法律还不够完善。1997年颁布的《刑法》,由于对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没有定罪条款,发生此类问题时,在定罪量刑上均因属过失行为将人释放。我们提出修正刑法的议案,初衷就是解决这一问题。最近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五)明确了对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定罪量刑的条款,充分表明了全国人大和司法部门对国防建设的重视。

  记:如何进一步加强军事通信保护工作?

  徐:依法保护军事通信,既是国家、政府和军队的重要职责,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主管全军通信工作的业务部门,我们将充分利用这次修正《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契机,加大力度,综合治理,依法做好军事通信保护工作。首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普及保护常识,在全军通信部队及光缆沿线掀起一个保护军事通信的新高潮。其次,加强日常维护。严格实行维护责任制,广泛推行军民联合护线、与沿线政府签订保护协议、与施工单位明确保护责任等形式,认真落实维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第三,建议完善法律。在修正《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基础上,我还在不久前的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尽快制定损坏军事通信设施赔偿办法司法解释的建议。损坏军事通信设施,在侵权民事责任认定和赔偿上的法律依据是明确的,但从如何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国有财产和国防利益、避免引发的军政军民纠纷角度上看,完善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十分必要。保护军事通信,维护是基础,宣传是手段,执法是保证。对于破坏和损坏军事通信的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必须加大刑事惩治、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力度,才能更好地提高做好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同时,也要尽快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建立一种保护国防设施的法律维权机制,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军事通信的法律氛围。 王琳 申永军 本报记者 胡君华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水蓝幸福
海螺爱情精彩图片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