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开先河以地方法规形式保障人大代表议案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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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10:0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广州三月二十八日电(记者王华)正在此间召开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备受关注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条例》,经过连日审议,今天下午正式表决通过。 该条例不仅开中国内地先河——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保障人大代表议案权,更重要的是改变了“议案不议”的状况,明确要求政府提出解决方案。
在过往程序上,人大代表议案未经人大审议就直接交由政府办理。如此程序下,议案就仅此成为人大代表的个人意志而非人大这一国家和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获执行权。 此次“议案条例”共有二十五条,其中十五条关乎程序。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在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成为人大决议、决定,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权力机关意志,可要求政府部门限期提出解决方案。 该“条例”对议案形成也做出规定:人数必须有十人以上联名、格式上应符合要求、内容上应属市人大职权范围内的八大事项等。 该“条例”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了可操作性。不但从人力、财力上保障代表开展调研的权利,而且还规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可先将议案交有关机关,为代表议案列入议程审议并最终有可能成为人大决议,留出合理操作时间。 不少广州人大代表认为,该“条例”意义重大,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