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车开道急送孕妇体现法律善治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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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14:19 法制晚报 | ||||||||
3月26日,一名孕妇在出租车上羊水破裂。在警用摩托车的开道下,出租车将孕妇送到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一小时后,一对双胞胎顺利降生。 读到这则新闻,我颇感欣慰,交警在孕妇即将临产时,果断地为其开道,赢得了抢救生命的宝贵几分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值得赞赏。
但是,并不是每个地方的执法人员都有这种理念。我的手头就有两个恶劣的典型:一是2000年7月16日早晨,四川威远县年仅21岁的孕妇徐文英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突遭当地交通运政执法人员的检查,耽误20多分钟,以致孕妇死亡;二是同年8月22日上午10时,即将临盆的孕妇叶艳红乘坐三轮“板的”赶往沈阳市法库县镇医院生孩子,就在离医院还有5分钟路的十字街口上,执勤交警以“此为迎宾道,不许‘板的’过”为由命令他们绕行,结果5分钟的路变成半小时,刚到医院门口,孩子就从妈妈的裤腿里掉到了地上,没等抢救,小男婴就夭折而死了。 从表面上看,北京的交警为临产的孕妇开道,允许出租车闯红灯,是违反了交通法规,是不遵守规则的表现;而威远县的运政执法人员进行路政检查,法库县的交警不让“板的”通过迎宾道,都是依法执法,是遵守规则的表现。然而,就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察在特殊情形下,也享有可以作出一定的变通处理的权力,不履行这一权力,造成严重后果,也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因而,北京的交警为临产的孕妇开道,便是在执法上,体现维护法的实质正义,体现法的善治价值。而威远县的运政执法人员和法库县的交警的做法,不但是一种机械执法,而且是一种漠视生命权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做法。 当然,遵守规则,毕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任何人不得以并不存在的需要维护其更大的法益为借口,肆意破坏规则。因此,是否存在需要维护更大法益的情形,必须在事后交由司法裁判,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于他人违反规则的行为提起诉讼,以防止有人故意破坏规则,滥用“维护法的实质正义”这一精神。杨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