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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治理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17:22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3月29日电(记者杨守勇)针对近年来不断增多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等行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并通过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更不能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条例提出,河北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开制度,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公布有关情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特大事故的有关信息。建立这一制度,可以加强社会监督,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既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透明度,也可以增强行政执法的警示作用,增强生产经营企业的自觉守法意识。

  对于近年来屡屡出现的事故瞒报、谎报等行为,条例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能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同时要求安监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接到生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也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规定,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事发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及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当地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条例要求河北各级政府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上述行为的事故发生单位,也将依法给予严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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