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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17:51 新华网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3月29日电 在青海省从事旅客运输服务的船舶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旅客办理保险,配备救生员和足够的救生设备。 3月21日,省长宋秀岩签署第46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了《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从5月1日起实行这一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后,凡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湖泊、河流等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
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必须遵守该《办法》规定。通航水域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并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并配备应急救助工作必需的通讯导航、救助打捞设备。船舶、浮动设施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异地转让的船舶、浮动设施必须符合转让后的航区等级要求,方可航行或从事有关活动。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旅客运输服务所需新增船舶的,必须经州(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通航水域内禁止载运剧毒及其他危险化学物品。

  《办法》指出,在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距离内,禁止船舶、浮动设施航行、停泊、作业。船舶必须在依法公布的水域停泊,不得抢占航道、泊位、码头,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浮动设施的航行、作业、停泊安全。在水库库区建设码头不得影响水库大坝安全。

  同时《办法》明确,禁止私自建造或改装船舶,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船员必须经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后,方可担任船员职务。船员在船舶航行时,禁止酒后驾驶或作业;运载牛、马、羊等大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不得超载核定航区航行;不得在航道内停留作业或从事影响其他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不得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违反这些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3个月至6个月适任证书,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因参加抢险、救助活动给救助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救助人有权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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