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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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17:51 新华网 | ||||||||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3月29日电 在青海省从事旅客运输服务的船舶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旅客办理保险,配备救生员和足够的救生设备。 3月21日,省长宋秀岩签署第46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了《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从5月1日起实行这一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后,凡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湖泊、河流等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
《办法》指出,在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距离内,禁止船舶、浮动设施航行、停泊、作业。船舶必须在依法公布的水域停泊,不得抢占航道、泊位、码头,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浮动设施的航行、作业、停泊安全。在水库库区建设码头不得影响水库大坝安全。 同时《办法》明确,禁止私自建造或改装船舶,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船员必须经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后,方可担任船员职务。船员在船舶航行时,禁止酒后驾驶或作业;运载牛、马、羊等大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不得超载核定航区航行;不得在航道内停留作业或从事影响其他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不得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违反这些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3个月至6个月适任证书,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因参加抢险、救助活动给救助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救助人有权获得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