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启用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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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1:55 信息时报 | ||||||||
雇用无暂住证者可罚五百 时报讯 (记者 何雪华 通讯员 李蔚光 张毅涛 陈志雄)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获悉,为了清除出租屋和流动人员聚居地的治安隐患,从4月1日起,广州启用管理租房行为和流动人员新规,加大对违反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8类违反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
流动罪犯 落网前九成落脚出租屋 据警方介绍,目前有超过300万的流动人口在广州工作、生活,多年来,广州人尤其是广大出租屋主为这些流动人员提供居住环境,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大力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出租屋实行治安管理。但目前确实有少数出租屋主、用工单位和流动人员拒不履行治安管理的义务,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出租手续和暂住登记,拒不整改出租屋存在的治安、消防问题,以致出租的房屋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给全市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如曾经在天河区冼村街、海珠区瑞宝街出租屋发生的火灾事故,就是因为出租屋主不履行治安管理责任,没有及时整改消防隐患,造成出租屋内发生重大火灾,导致人员伤亡。 据警方提供的一份统计数字显示,在广州市抓获的流动犯罪人员中,有90%以上落网前在出租屋落脚,出租屋成为流动犯罪高危人群主要藏身之处和活动地。部分地区出租屋更成为刑事犯罪活动的集散地,形成局部治安混乱的高发案地带。 警方新举 出租屋恢复签治安责任书 正是因为这种严峻的局面,广州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一直常抓不懈。警方介绍,2005年是广州市城市管理年,加强出租屋与流动人员的管理与服务是“管理年”的一项重要内容。 警方为履行在出租屋流动人员治安管理中的职责,根据公安部等6部委及省公安厅的要求,将对全市出租屋重新恢复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由出租屋所在地派出所、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共同履行治安管理责任。 如有违规 按相关法律法规当场处罚 同时,从4月1日开始,警方将集中时间、集中警力,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书》义务和责任、违反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出租屋相对集中和流动人员聚居等治安情况较为复杂、各类案件多发的重点地区,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条件的8类违规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当场处罚(详见下表)。 为做好此项工作,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出租屋管理处会同广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与各区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 广州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新规 1、 违规情形 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经通知拒不改正; 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2、 违规情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雇用、招聘无暂住证的流动人员; 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对所在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3、 违规情形 任何单位扣押流动人员暂住证(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除外); 处罚措施 责令立即返还证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违规情形 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流动人员住宿,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 处罚措施 处以50元以下罚款。 5、 违规情形 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 处罚措施 处以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6、 违规情形 流动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 处罚措施 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7、 违规情形 流动人员使用过期暂住证,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 处罚措施 处以50元以下罚款。 8、 违规情形 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 处罚措施 处以5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