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 要承担诉讼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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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5:2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对恶意诉讼、虚假陈述要予以抑制,这在诉讼费承担的多少中可以体现。”昨日,全省民商事审判工作会在广汉召开,省高院副院长文敬在会上指出“诉讼中要强调诚信”,并首次提出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审民商事案首提“保障人权” 文敬在会上指出,全省法院在今后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保障生存的理念。一个企业可以依法破产,宣告法人消亡,而一个公民却不能剥夺他赖以生存的基本财产,相反还
“诉讼中要强调诚信。”文敬指出,全省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对遵守诚信的要依法合理保护。对恶意诉讼、虚假陈述要予以抑制,这在实体归责的大小和诉讼费承担的多少中可以体现。对以往较少追究责任的民事违法诉讼或作伪证的,应当依法给予民事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应受理股东代表诉讼 会议还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全省法院将重点审理的五类案件: 审理好各类金融纠纷案件。全省法院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借款、保险、票据、融资租赁、证券、期货纠纷以及金融机构整顿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防止各种企图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审理好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件。法院要防止带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色彩的“土政策”的滥用。要注意审查与改制有关的审批和资产评估程序,防止有人借机瓜分资产,逃避债务。 审理好涉农案件。全省法院要认真处理好土地、山林、果园、水域、滩涂承包和宅基地纠纷等各类涉农案件。要依法及时制裁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的行为。 审理好涉及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法院要注意加快办案进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保障民工的基本生产、生活必需。 审理好涉及公司诉讼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时,对股东代表诉讼,不应以法律未有明确规定而拒不受理。沈敏尔 本报记者黄庆锋实习生 刘士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