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 阻碍媒体监督要究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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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5:2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第十九条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条文亮点法律“授权”妨碍“究责” 深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侯黎明称,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舆论监督权,并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舆论认为,《条例》为舆论监督撑起了“保护伞”,具有“破冰”意义。出台支点媒体“自立”政府“助力” 2004年,深圳媒体的年终总结中“记者被恐吓”可能成为“关键词”之一。然而正是媒体一次次地揭露真相,推动了深圳市政府开展的“净畅宁”工程、“梳理行动”、“城中村治理”等一系列与深圳市民密切相关的“战役”,并最终形成政府、媒体和市民共同参与的“大合唱”。深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京生这样评价深圳媒体:“敢于直面问题、一追到底,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深圳市也清楚地意识到,缺少法律对新闻监督的强制性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评论权和舆论监督权难以完全到位。于是,深圳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走上了立法程序。专家观点肯定“意义”提出“建议”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卫平认为,用法规来规范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可谓“一举多得”:既可以规范媒体监督的行为、促进媒体良性发展,又可以完善监督网络,更给群众监督提供了一个公开的、有力的平台。 参与了该条例讨论的深圳社科院研究员杨立勋教授说,这是一大进步,符合深圳特区肩负体制改革和法制改革的使命。但他同时认为,真正付诸实施还需要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性方案,并明确适用范围,以避免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新华社、人民日报)新闻链接海南:干扰舆论监督党纪政纪严处 去年12月,海南省委发布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干扰舆论监督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海南特区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