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规定阻碍舆论监督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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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5:32 都市快报 | ||||||||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阻碍舆论监督要追究责任。 深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侯黎明在接受采访时称,《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舆论监督权,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