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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结婚不再受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6:0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综合新华社消息教育部昨日公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对1400万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实施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突出了德育为先,增写了鼓励学生成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为鼓励学生应征入伍,《规定》明确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新《规定》取消了关于在校生结婚等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条文,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未作规定。增设专章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要求学生在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方面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有明确程序予以保证,并取消了处分种类中的“勒令退学”。

  新《规定》还要求,学校调整学生专业必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了“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改为“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将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明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新《规定》依法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取消了国家对学校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降留级、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在校最长学习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并将这些问题的决定权下放给高校。

  针对考试作弊严重,新《规定》首次明确:考试作弊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根据新《规定》,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又讯(记者李清)昨日,教育部公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各高校正根据新《规定》制定相应的条例和规则,并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新《规定》取消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限制,我市各高校相关负责人都非常谨慎,不愿发表任何意见,只称允许学生结婚,会给学校管理带来极大的麻烦。

  新《规定》破解高校管理“老大难”?

  考试作弊可开除学籍

  案例:2005年3月3日,河南省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开庭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某大学生因作弊而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认为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1990年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处分过重。

  不久前,另一起因考试作弊违反校规被校方注销毕业证引发的学生状告母校案在广州宣判,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定,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

  对应:针对高校内屡禁不止的考试作弊问题,新《规定》增加了学生考试作弊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的规定,并细化了可以开除学籍的作弊行为种类,如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说,当前高校诉讼案中,由于学校对一些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引起的纠纷占相当比例。由于旧《规定》在此方面缺乏具体的条文。新《规定》有关作弊惩治条款的细化,必将有力地保证学校处分权的实施,同时也将限制学校处分权的滥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担忧:能否因为学生作弊就取消他的“受教育权”的争论可能仍将继续,依法治学、依法治校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学生结婚不再受限

  案例: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对情侣遂将学校告上法庭。2003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驳回二人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学生情侣在教室里拥抱、接吻的亲昵举动被学校发现,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两人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2005年1月,二人起诉被驳回。

  对应: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

  点评: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说,新《规定》取消了一些强制性甚至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条文,尊重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于旧《规定》是一种进步。

  担忧:学校对学生在两性关系方面不加以明确的限制和约束,有可能导致“同居”增多,不利于校园环境的净化。

  不服处分决定可以申诉

  案例:1999年年末,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几名男女学生在女生宿舍同宿,学校开除了这6名学生。6学生向学校申诉未果,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学校及法人代表告上法庭。

  对应:新《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为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即申诉程序。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点评:南开大学教务处处长沈亚平说,新《规定》最大的特点是既保障学校自主处分权的行使,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依法申诉的权利。新《规定》实际上是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调整为特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均承担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可以减少很多因为制度缺失造成的无谓诉讼。

  担忧:执行新的规定,学校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人力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成立办事机构,增加管理成本,甚至可能在执行处分上产生畏难情绪,不利于校风的整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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