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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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6:1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3月29日讯 记者董洪亮报道:今天,教育部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对1400万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新《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新《规定》,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对考试作弊者可以开除学籍;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新《规定》增写了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规定;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此外,新《规定》取消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 《人民日报》 (2005年03月30日 第一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