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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可开除学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6:33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教育部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首次明确:考试作弊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

  根据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
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介绍,对有作弊和剽窃行为的高校学生,原来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处理办法,学校处理依据是“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而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6种。由于对作弊情节轻重程度的界定缺乏明确依据,学生和学校看法不一致时,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根据规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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