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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受处分可申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6:33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教育部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教育部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改为“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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