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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规定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收供(配)电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7:21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荣梅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从即日起,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

  省物价局近日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要求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规定,
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对高可靠性供电的用户指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相关标准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退还比例由双方协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2〕98号文件下发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的贴费退还问题,仍按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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