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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克火灾案索赔221万 被告认为诉讼超过时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7:35 新华网

  昨天,北京凯迪克大酒店“7·13”火灾索赔案,在市二中院开庭。

  韩国夫妇将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凯迪克大酒店、香港学生李某、邓某告上法庭,索赔221万元。其中小雪死亡赔偿金、其父母精神损害赔偿金共有196万元。这主要是根据韩国的生活水平、收入等情况确定。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作为凯迪克大酒店的主管单位,也成为被告。

  2002年7月13日,原告韩国夫妇的10岁女儿小雪随旅游团住进北京凯迪克大酒店1021房。当晚11时左右,由于住在1020房的少年李某、邓某在房间内划玩火柴后离开而引发火灾,导致小雪被烧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在当月26日死亡。

  被告李某、邓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精神赔偿应按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区标准计,而不应按韩国标准。小雪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凯迪克大酒店认为,他们已垫付了小雪住院期间及死亡后各种费用共20.8万多元,而且,巨额索赔没有准确依据,他们拒绝赔偿。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认为凯迪克大酒店是此案合法的独立的当事人,消防部门也未认定他们对事故负有任何法律责任,法院应裁定自己不是被告。

  据悉,此案将择日继续开庭。(记者郭志霞)(责任编辑:徐鹏)(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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