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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对待学生的两种权利——访参与修订规定的教育法专家张永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8:20 东方网-文汇报

      “这个《规定》强化了学生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的地位,学校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要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刚刚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曾多次参与修订和讨论该《规定》的教育法专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华如此评价。

      “过去我们在对学生的管理上,总是认为大学生是需要呵护和管教,却忽略了大学生作为一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对于一名在高等院校拥有学籍的学生来说,他所享受的
权利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其在学校这个特定环境中享受的权利。此次颁布的《规定》,就是在把这两种权利区分对待的基础上制定的。”张永华教授说。

      在这次修订过程中,对于学生管理过程中学校的权利义务、学生的权利义务以及教育行政机关同学校间的权利义务成为了大家争议较大的内容。“这次修订专门在第二章中把《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权利集中起来了,6项权利6项义务。这样一章的设置,首先就把学生权利和一般公民权利区分开来了,其次是把一般学生的权利和高等学校学生特有的权利区分开了,这样我们高校在学生管理的时候就要首先注意保护学生的权利,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正确履行其义务。这对于我们实现我们的教育方针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张永华告诉记者。

      (本报北京3月29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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