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处“学校规定”为高校注入新活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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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8:20 东方网-文汇报 | |||||||||||||||||
——北大卢晓东副研究员谈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自主权扩大 卢晓东说,大家都很关心新《规定》对学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是《规定》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影响实际上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其中的核心是它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在高校教学中,学校应当做什么、学校可以做什么,同15年前推出的规定相比,高校的自主权大大地扩大了,在新《规定》中,有5处说“由学校规定”,13处说“按学校规定办”,涉及的面非常广泛。比如原来的《规定》中,明确要求所有高校对学生成绩评定要采用百分制或5分制,新《规定》把评定方式的选择权交给学校,明确“由学校规定”;原来的《规定》一刀切地要求对3门主课不及格的学生应予退学,但各校教学安排各不相同,像北大本科要求的学分是140分,有的学校要200多分,有的主课学分为4分,有的是2分,笼统地以“3门主课”为标准,已经不符合高校教学的实际。现在也把这项权力放给了学校。 高等教育从“英才”走向大众 卢晓东认为,扩大高校教学的自主权,是我国高等教育从“英才”走向大众的必然要求。 他说,原来的《规定》是1990年颁布的,那时我国高校在校生的规模只有100万,而现在我们已有2000万在校生。生源日趋多样化,学生求学的目标各不相同,他们的智力背景也不相同,如果还像15年前计划经济时代一样,连成绩评定该怎么打分、几门课不及格要退学这样的教学细节都要统一规定,只能使各高校日益趋同发展,最终导致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低效率。 18处“学校规定”给高校注入了新的活力。卢晓东说,根据新的《规定》,高校可以有更多的空间,按自己的培养目标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教学计划,各类高校可以多学科多品种多规格地培养适应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如北京大学可以使教学计划更适应培养未来学科领军人物的要求,有的学校可以侧重培养社会大量需要的操作型人才。这将使我国高校更趋多样化,整体高等教育体系也将更有活力。新《规定》在这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新《规定》体现法治精神 卢晓东说,根据他所参与《规定》修订的经历,可以说有关部门对此次立法十分慎重。据悉,《规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已着手修订,从初稿到颁布,大小修改达数十次,上千人次的学生、教师、专家参加了起草、修改、论证。他对去年12月底的一次讨论会至今还不能忘怀。他说:“在两天里,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每一个条文甚至每一个字句都进行了反复推敲,可以说那两天脑子里除了《规定》,还是《规定》。” 据了解,新《规定》在学生权利方面采纳了不少法学家的意见,有的条文也曾引起争议。卢晓东说,对学生的退学处理,要由校长会议决定,这是新《规定》的要求。一些来自高校的人士提出,校长会议是高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有的大学有数万学生,每个退学处理决定都要上校长会议,操作起来不容易。许多法学家认为,这体现了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尊重。这一主张为新《规定》采纳。 依法办事,依法定程序办事,卢晓东对新《规定》体现的法治精神很是赞赏。他说:“近年来随着学生和家长维权意识增强,不少高校发生了‘学生告学校’的诉讼。相当一部分诉讼都是由对学生的处理引起。新《规定》对学校处理学生时的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规定非常明确,并且明确要求学校成立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这既是对学生权利的维护,也是化解矛盾、减少高校涉诉事件、维持高校良好运作保证。 (本报北京3月29日专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