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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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8:27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建宏实习生王俊蓓)记者近日从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管理办法》,为我区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划上了“硬杠杠”。 《办法》共20条,规定了排污费征收采取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开具《缴费通知单》,银行代收并开具收费票据,财政负责统一管理。排污费按月或者
根据《办法》规定,实行排污费收缴分离后,各级环保部门均不得设立收入过渡户或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环保部门代收的排污费,也不得通过本单位银行账户。自治区环保部门直接征收和稽查征收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15%作为自治区预算收入,75%作为市、县(市)预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