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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一服药跑了两遍腿儿 “医院药房给我拿错了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8:33 沈阳晚报

  “我今年80多岁了,到医院看病取药,医院竟然把我开的13号药错拿成4号药,幸亏及时被我发现。可医院取药这么马马虎虎,让我们患者怎么放心啊?”3月28日,沈河区的孙先生反映其到医院治病取药遇到的荒唐事。

  患者:我的药咋和处方不一样?

  孙先生告诉记者:“3月12日,我到和平区中心医院去治疗眼睛黄斑变性和前列腺炎,当时医生看完后给我开了32贴药。可取完药家人却发现,其中一贴13号药竟被换成了4号药,一问才知道原来是药房给拿错了,无奈之下家人不得不再到医院调换。这种事我还是头一回遇到,这药的事可不是小事,人命关天啊!好在只是外敷的药,要是口服的药没注意就吃了的话那还得了,医院对患者这么不负责任实在不应该。”孙先生还对记者说:“不光是取药遇到麻烦,治疗过程中我也很疑惑。”

  医院:4号、13号疗效都一样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和平区中心医院的刘主任,他告诉记者:“这件事的确发生过,由于1—13号药的外包装完全一样,只是在药盒底部标有不同的数字,所以取药的人一多,很容易拿错。这是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造成的,但在楼下配药时医务人员就及时发现了,还为患者重新进行了调换,而且我们又赠送给孙老先生6帖药表示歉意,价值200多元呢!再说这只是外敷药,4号和13号都是治疗颈椎的,即使使用也不会有什么不良反应。”记者随即问道:“那为什么还要将4号药和13号药区分开呢?”刘主任解释说:“不同医生临床治疗不一样,所以开出的处方有所区别,但二者功效一样。”

  消协:病人生命健康权应放首位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消协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患者到医院看病,医院应当对病人完全负责,这件事完全是院方的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医院首先应向病人真诚地赔礼道歉,因为医院的一时疏忽可能会给病人身体和心理带来莫大的伤害,其次,病人生命的健康权应放在首位,一旦由于医院的原因造成对患者健康的危害,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院应做出合理赔偿。”本报记者高薇实习生白昕才轩卓者电话:8167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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