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护规定(草案)》提交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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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9: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桂文 通讯员任宣)目前广东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00万。昨日,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护规定(草案)》(简称《保护规定(草案)》),在保护老年人方面作出了不少新规定。《保护规定(草案)》删除了原来的“老年人是指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广东的外省户口老年人也有望享受乘车、游公园、看展览等一系列的优待。
老人用体育设施收费公厕有优惠 《保护规定(草案)》明确规定,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老龄工作机构制发的优待证,到省、市、县(区)所属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同时享受以下免费或者优惠收费待遇:(一)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二)进入公园、旅游景区和影剧院、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三)使用公共体育场所设施;(四)使用收费公厕。 考虑到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农村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涉及到地域管辖和当地财政负担问题,在相关条款作必要的地域限制,增加“本省常住户口”规定。 土地收益提成建养老保险基金 《保护规定(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和老年福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从国家发行的福利彩票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专用于老年福利事业和开展老年活动。 《保护规定(草案)》首次对农村养老保险金来源作出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收益,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