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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交房也要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9:25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3月29日讯(记者彭东实习生程昊)今天,《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延迟交房也将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引人关注。

  据了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延迟交付商品房的情况未作规定,建议补充完善这方面的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在条
例草案中增加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延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属于要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条例草案中的这些内容由“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修改为“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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