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奶”标准细化意味着僵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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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9:25 生活报 | ||||||||
广州市人大代表近日提交议案,建议修订《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将“包二奶”的认定标准具体化、细化,以解决目前对此类现象认定难、追究难、赔偿难的问题。(《南国早报》3月28日) 笔者认为,这是一项对法律功能存有误解的建议。
的确,“包二奶”行为必须受到谴责,涉嫌重婚罪的也必须要予以惩治。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就要在“重婚罪”之外再制定出一个具体的“二奶标准”?笔者以为,考虑到“包二奶”的特殊性,标准的细化,也同时意味着标准的僵化。 正如中山大学法学院婚姻法专家鲁英所担心的那样:“如果规定同居三个月以上被认定是‘持续稳定的’同居的话,那么差一天满三个月又算不算呢?”确实,如果真有那么一个具体细化的“二奶标准”,凡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就要拿来套一套,符合标准的就“法办”,不符合标准的就“放过”,这种局面是荒唐的。 人类的法制文明发展史证明,不能将所有的“非善”行为都界定为“非法”。很多的不平事,人们只能停留在道德谴责、舆论批评的层面,无法利用法律的手段强制解决。 “包二奶”现象就是这样一个难以调解的问题———如果这个“标准”定得宽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如果定得过于严密,就有可能使该项罪错泛化,同样可能导致一些令人遗憾的事情发生。 让法律“勉为其难”地去调解一些力所不及的难题,就有让法律“越界”的危险。本为保护权利而设的法律,反倒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权利,这将与法律的目的背道而驰。(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