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替人还债6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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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9:44 每日新报 | ||||||||
多盖一个公章改变保证责任张敬李增强徐霄 新报讯【记者张敬通讯员李增强徐霄】由于在银行的“催收通知书”上加盖了自己的公章,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无形中将自己的一般保证责任确认为连带保证责任,加重了自己的法律责任,不得不为被担保人的6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与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签订造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向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提供借款600万元,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到期后,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归还借款。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多次向两被告发出“催收通知书”,两被告也多次在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的“催收通知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于2003年7月28日发给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的“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中,要求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在已经注意到保证责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然在“通知书”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逾期不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的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在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2003年发出的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履行担保 义务通知书”上加盖了公章,且其盖章时已注意到了保证责任的变化,因此应视为双方协商变更了该借款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方式,即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在该合同中的保证责任由一般保证责任变更为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