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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房产开发上"担保"锁 合同不备案不能开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9:49 大众网

  本报淄博3月29日讯(通讯员孔祥林董振霞记者王恒)昨日记者从淄博市建管处获悉,根据市政府下发的有关通知,该市将在年内试行业主工程款担保制度,今后,凡是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悉,从今年开始,淄博市将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并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工程担保制度将首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试行,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项目前,必须提供由担保公司、银行等部门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进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在此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凡因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将追究业主责任,并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审批;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将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在年检时作相应处理。凡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与资质年检或市场准入挂钩,并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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