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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人责任划分更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9:56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王长春

  本报讯我省4月1日开始拟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新交规”)。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该地方法规将对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细化和补充,融入我省这几年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争取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制定出有利于地方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据悉,目前,江苏、广东、北京、上海等地已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立法重点

  《办法》

  将更明确更具体

  “这部法规要重点解决交通管理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公安交通执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说,并作如下进一步设想:

  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间赔偿责任的划分,我省“新交规”将确定具体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新交规”将明确“减轻责任”的幅度。

  对于社会上反响较大的设立救助基金;无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构成犯罪的,是否“终身禁驾”,以及《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如何区别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处罚幅度等等,“新交规”都将对此作明确规定。

  据了解,为保证福建省“新交规”的顺利拟订,目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已经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届时还将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和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有关专家等,指导草案代拟工作。

  市民反应

  焦点一:

  机动车撞人

  负不负全责?

  昨日,记者采访了福州市几位交巡警和部分司机,他们均对我省着手拟定的这部地方法规表现出极大的关注。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交巡警认为,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人将它笼统地误解为“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负全责”,从而引起广泛争议。但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有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这究竟该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

  据了解,目前,江苏、广东、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经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了有利于当地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这些地方法规无一例外地明确:机动车撞人可不负全责。

  焦点二:

  社会救助基金

  如何建立?

  采访中,不少交巡警和市民指出,绝大多数的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没有建立,对此,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时非常头疼,而大多数的医疗机构对此也均表示无奈和不理解(本报2004年8月5日A3版曾报道)。

  据了解,针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问题,上海已经出台的地方“新交规”就明确规定: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2倍的罚金以及社会捐助3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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