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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亿假国债从天津开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0:10 法制早报

  开发区财政局国资科科长竟能从银行轻易骗得2亿巨款天津二中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一 个国资科科长,在短短两三年内竟虚开出面额近4亿元的国债,并骗得2亿多元,用于炒股、放高利贷等等。

  为什么他能骗了那么多人?一个区级国债服务部,居然开出如此大额的“真的假国债”。

  实习记者崔世海

  特约记者王京涛发自天津

  “案子正在审理当中,3月底或下个月,审判结果应该能下来。等审判结果出来,我会接受采访的。”安同跃的辩护 律师王建人在电话中这样回复要求采访的《法制早报》记者。

  根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控,安同跃,原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国债服务部法人代表、国资科科长 ,因涉嫌有价证券诈骗于2003年6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逮捕并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紧随其后,该案所牵涉的其他3名嫌疑人——原天津市广达房地产法定代表人、原天津开发区鑫业房地产开发公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升,原天津市英特耐特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云和原天津市百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天 津市广达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李云龙也相继被逮捕。

  2004年7月4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该案审查终结后依法提起公诉,以涉嫌有价证券诈骗罪、贪污罪、挪 用公款罪追究安同跃刑事责任;以涉嫌有价证券诈骗罪追究李云龙刑事责任;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追究王元升、徐树云所在天津 市开发区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英特耐特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责任(均系单位犯罪)。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安同跃伪造凭证式国债数额达3.9875亿元人民币;单独实施诈骗犯罪,骗得并使用款额达 2.356129亿元人民币,致使他人持有的、由安同跃伪造的8700万元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到期无法进行兑付。

  那么,这3.9875亿元的国债是如何开出的呢?

  第一次:虚开国债250万

  检察院指控称,1999年3月,安同跃迈出虚开国债的第一步,金额250万元。

  安同跃虚开出的第一笔国债要追溯到1999年初。当时,安同跃结识了天津市英特耐特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法 定代表人徐树云。经多次接触,徐树云以公司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向安同跃提出为英特耐特信息网络公司虚开一张凭证式国债 ,用于银行贷款做抵押的要求。

  当年3月,安同跃就迈出了虚开国债的“第一步”。安同跃给徐树云开据的这张凭证号为“NO.0030014” 的1996年1期凭证式国债,金额为250万元,名称为天津市英特耐特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在这张国债上加盖了开 发区财政局国债服务部公章和安同跃的人名章后,将此伪造的凭证式国债交给了徐树云。4月,徐树云持伪造的凭证式国债在 天津市商业银行建业支行质押贷款200万人民币。

  之后,建业支行的工作人员为证实国债真伪到开发区国债服务部安同跃处进行核押。安隐瞒事实真相,且签订了《国 债作为质押品放弃挂失权力申请书》,并在该申请书上加盖了开发区国债服务部公章,以证实该凭证式国债真实有效。

  幸运的是,贷款到期后,徐树云不仅将这笔贷款还清了,还将虚假的凭证式国债还给了安同跃。

  记者致电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向负责该案起诉的检察员询问在安同跃与徐树云这笔交易过程中,徐有没有付给安一 定好处或者报酬时,工作人员回答说:“这个案子在未宣判前还处于保密状态,对具体案情不便向媒体透露。”

  第二次:虚开3500万

  两度虚开,但被用于质押贷款1亿元后,对方却无力还贷。

  几乎同时,安同跃开始了第二次虚开。

  按检察院起诉书中显示的时间,“1999年初”,安虚开两张1996年一期凭证式国债,金额分别高达1000 万元和2000万元;5月,又有一张金额500万元的1998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在无实际缴款的情况下被虚开 。

  拿到这三张虚开的凭证式国债的,是原天津市百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市广达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李云龙。

  1999年4月至2000年初期间,李云龙用上述三张凭证式国债做质押物先后在河北省玉田县亮甲店农村信用社 、玉田县林头屯农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九龙山支行取得贷款总计3500万元。

  对上述三笔贷款,银行和信用社工作人员都曾为核实国债真伪到安同跃处核押。安同跃隐瞒事实真相,证实国债真实 有效,并签订了《国债停止支付协议书》。

  然而,这次却没有上次那么幸运。三笔贷款到期后,李云龙无力偿还。

  2001年,无奈的安同跃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伪造有价证券犯罪所得资金中的3903.89091 3万元,以兑付国债的方式将质押于工行北京分行九龙支行的伪造国债赎回,并为李云龙清偿玉田农信社的贷款。

  此间,安同跃在2000年又相继以相同方式为天津开发区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升伪造3张总计 金额达3000万元的凭证式国债,为天津港保税区广合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斌(真名王耀斌,已死亡)伪造5张总计金 额达3500万元金额凭证式国债。二者分别以虚开国债为质押物从河北玉田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3000万和3500万元 。

  厄运再度降临,贷款到期后,王元升和王耀斌都无力归还贷款,安同跃害怕此事败露,用伪造有价证券所得的资金, 为王元升归还了部分贷款,现在尚欠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本息计594万余元未归还;同时为王耀斌偿清玉田农信社 的贷款。值得一提的是,王耀斌于2003年6月因交通事故在北京死亡。

  卖给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购买国债的要求,安同跃一概允诺,并虚开面额2亿多元的国债。

  至此,安同跃对虚开国债已“轻车熟路”,而且胆子越来越大。

  2000年3月,天津市商业银行建业支行(以下简称“建业支行”)行长蔡玉铭找到安同跃,提出该行想从天津开 发区财政局国债服务部购买一些国债。安同跃谎称其国债服务部有未到期的国债要出售。

  协商后,自2000年3月至2001年8月,安同跃陆续为该行伪造了14份1998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 证,金额共计1.12亿元;同时,伪造了二份1998年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金额共计1200万元。

  在建业支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安同跃陆续将面额总计1.24亿元的虚假国债卖予该行。建业支行自2000年3月 至2001年8月共向安同跃支付1.022629元作为“购债款”。

  起诉书中称,为骗取建业支行的信任,安同跃先将此1.022629亿元分别打入其在建业支行私自设立的天津开 发区财政局国债服务部账户上,再转入其在商业银行津财支行、银联支行私自设立的天津开发区财政局国债服务部账户,随即 将款打散。此间,安同跃筹集资金,向建业支行共支付2889.71万元,作为到期虚假国债的兑付款。

  但是,建业支行还持有已到期的、面额数千万元的虚假国债。《法制早报》记者就此向天津商业银行建业支行行长蔡 玉铭核实,“我们与开发区财政局之间的案子早在去年3月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判了,判财政局赔付我们无法兑付的款项,现在 已经还了2000多万了。”

  原来,早在2003年安同跃被捕后,建业支行就将天津市财政局起诉到了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财政局赔付建业 支行未兑付的款项;财政局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被驳回维持原判。

  同样在2000年,河北省玉田县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简称“玉田农信社”)主任郑云安、其营业部主任高志远于 7月找到安同跃,提出其信用社想购买一些国债。安同跃故技重施,谎称其国债服务部有未到期国债要出售,郑云安、高志远 同意按到期年利率为5.67%购买国债。

  随后,安同跃以相同方式陆续伪造国债。

  在安同跃将9份虚假国债分三次卖予玉田农信社后,该社分别于2000年7月6日、8月14日、9月7日向安同 跃支付3000万元、5000万元、2200万元。

  资金用于炒股、放贷

  安同跃骗得的资金中,相当部分被用于炒股和放高利贷。

  2001年7月至9月,1.02亿元虚开国债相继到达兑付期,怎么办?

  安同跃“自有妙计”。他从自己控制的三峡证券“王强”账户、海南证券“张金山”账户、蔚深证券“曾宪杰”账户 、中电信证券“黄俊兰”账户中,抽取其诈骗所得赃款4598.6万元;并从天津证券“李玉琪”账户抽取630万元炒股 赢利;再加上从天津市商业银行杭州道支行诈骗的1400万元;等等。

  最终,安凑齐了1.077834亿元,于2001年7月、8月、9月份三次支付给玉田农信社,作为向该社“兑 付国债”的本息,并赎回伪造的9张国债。

  从安同跃所筹集款项的来源可知,相当一部分资金已进入股市“炒股”谋利。

  据检察机关调查,安同跃从玉田农信社、商行建业支行骗得的2.042629亿元资金流向为:打往其控制的三峡 天津红星路营业部“王强”股票资金账户2980万元、申银万国证券天津证券营业部“黄俊兰”股票资金账户600万元、 蔚深证券天津八经路营业部“曾宪杰”股票资金账户3200万元、海南证券大沽路营业部“张金山”股票资金账户500万 元。

  在国债兑付期前,上述资金进入股市运作。当然,进入股市的资金远不止这些。

  此外,安同跃还多次对外高息放贷。其借予天津市正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及借予天津百代置业有限公 司的50万元,至今均未归还。

  真假为何难辨?

  律师认为,这些虚开的凭证式国债,是“真的假国债”。

  为何有那么多人上当受骗?难道就没人怀疑和调查那些国债的真伪吗?

  “按照我的理解,这些伪造的凭证式国债是‘真的假国债’。这些国债是从开发区财政局国债服务部出来的,国债服 务部就是做这种业务的,你能说它假?它假是假在是真国债凭证,但却没有实际缴款。”王元升的辩护律师胡贞国分析说:“ 这有点像部分高校颁发的假学历,学历是真的,但颁给的人不对,他没有经历过那段学习过程。”

  天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界人士告诉《法制早报》记者:“银行做质押看的是国债凭证纸质的真假和上面的印章 ,只要这两点没问题就行了,到底这张凭证式国债有没有实际缴款,钱有没有进国库,这不是银行的事。”

  另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天津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当时天津国债市场非常混乱,像安同跃这类操作在当时也不少。而且, 自1996年国债利率放开后,国债成为了一种炙手可热的投资产品。有的国债发行部门在计划额度之外还有一部分超额发行 部分,虽没有政策明文规定,但在各地都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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