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法律管不了 企业自想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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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0:10 法制早报 | ||||||||
□本报记者郝亚超实习记者焦艳发自北京 由于目前合法仿造产品和非法仿冒产品之间的分界线并不明朗,所以“傍名牌”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2005年3月16日,河南郑州工商局管城分局查获300多台涉嫌傍名牌的“天鹅小福星”
“傍名牌” 的法律真空 从近年看,“傍名牌”者惯用的伎俩主要是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恶意抢注国内外知名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或者利用香港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宽松的便利,在香港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登记注册达到盗取驰名商标品牌价值的目 的。 “有些傍名牌的,纯粹是利用商标核准期捞钱,我们还真拿他们没办法。”某工商所所长马建汉说。由于注册商标的 申请从受理之日到核准注册有一年半的时间,“许多人不管申请能否被核准,就开始将该商标大规模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 等到一年半后,即便申请被驳回,和他申请商标的费用(一般2000元)相比,利用该商标赚的钱已经翻了许多番了。” 近几年来,对保护驰名商标的呼吁和对“傍名牌”行为的打击之声不绝于耳,可是“李鬼”依然猖獗,不少业内人士 认为,由于目前合法仿造产品和非法仿冒产品之间的分界线并不明朗,所以“傍名牌”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对于这种以合 法登记的形式作掩护的不法行为,目前只能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对其予以制 止和打击。但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上不够健全,对“傍名牌”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商标法》对“傍名牌”行为的界定也比较模糊,致使打击处理力度不够。而且,《企业登记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 标法》尚有不协调之处,存在衔接上的漏洞或空白。一位地方工商局官员指出,现行的《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不一致,商标是全国管辖,而企业名称属于地域管辖。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更使“傍名牌”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名牌遭“傍” 与“自救” 当自己的名牌遭“傍”后,企业到底该采取怎样的法律手段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在了解河南这批涉 嫌傍名牌的“天鹅小福星”洗衣机案件后认为,可以从两点来判断是否存在“傍名牌”:其一,该商标是否造成了消费者误认 ;其二,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模仿了知名商标的包装、装潢。若此行为认定成立,即侵犯了知名商标“小天鹅”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张律师特别指出,若知名商标的厂家一经发现某地区有卖“傍名牌”的同类商品,且该“名牌”并未通过国家商标 局的注册,厂家即可通知当地工商部门对此进行“打假”。 除此之外,对于将内地知名企业的商标,在香港恶意注册登记到企业名称中,再以香港公司的名义,以授权生产、委 托加工、成立子公司等作幌子,在内地生产、销售同类产品这一行为,张亚洲认为,内地和香港有关法规不同,由于内地工商 机关不能直接变更“傍名牌”公司的登记,所以要撤销其登记必须由权利人到注册地香港通过诉讼解决。一旦企业发现自己的 牌子在境外被恶意抢注的,应尽快聘请律师或有关代理机构向境外有关单位提出撤销请求;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企业仍 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 河南省商标事务所一位专家表示,对付傍名牌者需要多方合作,一方面,需市场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另一方面,一些 “敏感”商标拥有者应加强同商标代理机构的联系,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下来后,有3个月的“异议期”,如果有商家在此期 间发现“被傍”,可以立即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会根据双方的答辩重新作出判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