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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商家促销有规范 顾客不再“糊涂”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0:16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3月30日电(记者刘砺平)近年来一些经销商以“打折让利”、“购物返券”、“积分返利”等形式进行不正当销售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为了规范商业企业的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双方的权益,山西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近日共同制订了《山西省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据山西省商务厅厅长王淑珍介绍,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的繁荣和零售市场竞争的日趋
激烈,许多商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促销行为不断翻新。有一些商家在促销过程中设置促销陷阱,欺诈消费者、开展了不正当竞争,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坑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引起了人民群众和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该《规范》共19条,主要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购物返券”等八种促销行为提出了要求。《规范》明确指出,经营者在“打折让利”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有关情况,并且只能在原有价格基础上进行打折让利;在开展“购物返券”活动时,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不得限制使用返券选购同一品牌的产品,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的活动;开展“价外馈赠”活动应当如实明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能馈赠假冒伪劣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有奖销售”应当明示其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竞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奖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限期促销”活动一般应不少于3个营业日,不得开展以低于进价的价格举办限时购物活动;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使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开展“积分返利”活动时应当明示积分商品范围、购物时限、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会员折扣”活动应当明示会员资格的确认办法、折扣比例、商品范围及购物时限等,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违约责任。

  王淑珍说,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行为是一种自主的市场行为,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该《规范》的出台能促使零售企业的促销行动更加规范,同时也使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保护。(完)(责任编辑:徐鹏)?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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