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规定: 阻碍舆论监督要负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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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1:12 江南晚报 | ||||||||
新华社深圳3月29日专电 记者近日获悉,《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 这个条例明确规定,阻碍舆论监督要追究责任。 深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侯黎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规定了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强化了对举报人的保护,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对署名举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调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举报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举报人举报属实,使国家财产免遭、减少损失或者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