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大学生学籍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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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1:28 河北日报 | ||||||||
教育部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改为“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根据规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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