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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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1:32 今晚报 | ||||||||
取消与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旧规定 扩大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 强化对考试作弊等突出问题管理
学生行为准则由15条减为8条 据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记者吕诺张宗堂)教育部29日颁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实施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确立了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取消了关于在校生结婚等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增设专章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理和处分的标准和原则,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等。 新《规定》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自主管理学生学籍。 新《规定》强化对当前突出问题的管理。针对考试作弊严重,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等要求。 与此同时,1989年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也由原来的15条修订为现在的8条,取消了大量关于“按时熄灯就寝,不在禁烟区吸烟”等具体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