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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该动大手术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1:45 大华网-汕头日报

  近年不少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市民、被国家机关侵权公民等反映补偿款或赔偿金太低的问题,到底是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本不具备合理性、合法性、普遍性,还是一些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本身就存在某种立法缺陷和制度设计上的偏差?答案正在接近明朗:矛盾主要方面在后者,解决问题的焦点也在后者。国家已着手完善征地拆迁制度的法规政策。那么,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正当权益的国家赔偿制度,是否到了应与时俱进十年大修的关节点?

  13份议案欲修国家赔偿制度

  人民代表们强烈呼吁对国家赔偿制度动大手术的声音呼之欲出。从今年3月4日到3月10日,短短一周之内,就有13份这方面的联名议案送达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而联名提交这13份议案的代表,分别来自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吉林、辽宁、河南、陕西、重庆、海南等10余个省、市代表团。参与修改国家赔偿法联名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共有500名之多,占了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近1/5。这应当是一个真实的民意信号。

  记者注意到,这13份凸显了500名代表意志的议案,其语气之迫切,措辞之严厉,有别于其他一些议案。不少代表甚至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为“国家不赔法”,“口惠而实不至”,“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早在4年前的两会上,著名行政法学者应松年代表就率先提出修改国家赔偿制度议案,今年他和辽宁代表团31名代表再度联名上书,声音更为铿锵有力:“修改国家赔偿法势在必行。”

  三大典型冤案直击赔偿软肋

  陕西咸阳麻旦旦“处女嫖娼案”;黑龙江哈尔滨史延生“举家被抓案”;河南三门峡高铁钢“杀人喂狗案”……这三起惊世骇俗的冤狱,近几年被社会公众热烈讨论,并被称为国家赔偿三大典型冤案。作为人民意志的代言人,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显然号准了公众舆论的脉动。今年两会间,有多份议案把这三大冤案作为案据,“以案说法”。2001年陕西咸阳发生荒唐的“处女嫖娼案”,被告泾阳县公安局事后向惨遭蹂躏的少女麻旦旦支付赔偿金74.66元。法院判决一出,舆论大哗。黑龙江哈尔滨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死缓两年,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都是冤案。他们一家七口共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才折价一元多。2004年11月份,半月谈披露了河南三门峡市高铁钢“杀人喂狗冤案”,该案事实典型,发人深省。三门峡市湖滨公安分局局长谭鲁生违法办案,刑警队对无罪公民高铁钢连续逼供16个昼夜,湖滨区检察院在违法的批捕书上签上:批准逮捕高铁钢证据不足,暂时批捕。谭鲁生还编造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专家武伯欣教授认定高铁钢有杀人嫌疑的结论。由此,高铁钢作为“杀人喂狗”嫌疑犯被无辜关押677天。事后,三门峡市湖滨公安分局和湖滨区检察院分别按超期羁押日均55.93元赔偿标准给高铁钢国家赔偿,再无下文。时至今日,三门峡警方没有给高铁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他被以违法取保候审名义治安拘留15日,法院一直未开庭审理;他损失的大部分财产尚未追回;有关人员尚未依法问责。尽管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出2005年一号文件,承认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当地有关检察人员批捕把关不严,公安人员确有违法乱纪行为,但一起人为制造的“杀人喂狗案”至今不了了之。

  应当说,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犯,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毋庸讳言,以上典型案例的接连出现,都从深层次暴露出现行国家赔偿制度本身的立法缺陷。

  赔偿标准过低受害人意见最大

  关于国家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来自温州师范学院的全国人大代表陆征一认为,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不符合实际经济状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国家侵权比普通民事侵权后果更严重,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的标准,“至少应当是日平均工资的5倍”。而在高铁钢等受害人看来,少得可怜的低额赔偿是对其人格、人权的再次“羞辱”,因而他们曾长期拒领国家赔偿。

  江苏代表团姜德明等39名人大代表指出,现行法律对国家赔偿采取的是“抚慰性赔偿原则”,不仅赔偿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且赔偿标准也低于民事赔偿标准,难以赢得人们对这部法律的信任。姜德明代表告诉记者:“世界多数国家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或补偿性赔偿原则,赔偿请求权人获得的赔偿金额要等同于甚至高于民事赔偿标准。”

  许多代表倡议,我国亟待调整国家赔偿原则,设立惩罚性赔偿,大幅度提高赔偿标准。韩德云等31名代表还建议,“将可预期利益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远大于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马怀德教授指出,“现行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没规定金钱赔偿方式,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且这三种形式没有任何保证条款,难以操作。

  应把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王维忠、韩德云、姜德明、罗益锋等200多名代表则是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国家侵权赔偿的倡议者、赞成者。“目前我国确立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姜德明等代表断言。(据《半月谈》)

  受赔范围何其窄获赔执行何其难

  去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十年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仅5819.53万元。如将决定赔偿案件数具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每年上,只有大约10件。

  在上述三大国家赔偿冤案中,无论如何,麻旦旦、史延生、高铁钢,还算获得了“最低水平的正义”。据有关调查,同样是在河南三门峡,还有一些蒙冤受害者的命运,比高铁钢还要惨。他们被超期羁押,有的长达15年之久才释放,但不少人却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大门之外。

  一些法学家分析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与刑事共16项的赔偿范围显然过窄。有些刑事赔偿免责规定竟成了公检法规避赔偿责任的“挡箭牌”。比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招供”是刑讯所逼。在现行国家赔偿制度设计中,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针对行政机关造成的侵权行为)不获行政机关接受时,还可以到法院起诉;但刑事赔偿(针对司法机关制造的冤假错案)对违法行为的确认,却是由制造了冤狱的司法机关自己或其上级来完成,赔偿义务机关在很多场合下都变成了赔偿裁判机关,违背了基本司法原则,成为赔偿请求权人难以跨越的一道门槛。针对这种“自己当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应松年代表直截了当地指出:“要让一个司法执法机关承认自己做错了事,办错了案,还要让其作出赔偿,难度很大。”

  因此,有必要建立能够独立地审查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为并独立地判处赔偿的机制。有学者设计,提高目前赔偿委员会的审级,比如说可以放在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处理不了的,可以考虑在人大设国家赔偿委员会,让大法官作为赔偿委员会的委员来主持裁决,经过听证会的程序来决定赔偿问题。500名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的呼声正在得到有力的回应。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公开表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现在人大常委会正在加强调研,收集各方意见。诚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保证在现实中绝对不发生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能否及时有效地对被侵权人予以赔偿,才是问题关键。因此,有一种理性需要我们公民和政府共同秉持: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政治文明的标尺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之一,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具体说明书。(据《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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