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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轻伤害案办了6年没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3:0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讯1998年9月份发生的一起轻伤害案件,时至今日仍没有结果。近日,受害人阜阳市阜南县74岁的郭华珍老太太愤怒地向新闻媒体控诉了有关执法部门颠倒案件事实真相,不依法办案的全过程。

  伪证中断了案件侦查起诉

  1998年9月20日上午8时许,此案被告人张某某帮助其妻曹某负责的曹集农行营业所进行楼房基建工程施工,因建房施工动了居民郭华珍猪圈上的砖头,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厮打,张恼羞成怒用铁锹将郭打倒在地,致郭肋骨骨折3根。当年12月9日,阜南县公安局作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郭华珍肋骨骨折3根系钝器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有关规定,郭华珍伤势构成轻伤。案件发生后,张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与其妻合谋制造伪证,转移侦查方向。张找来其妻叔曹某某以及其妻曹某所在单位的7名职工制造伪证,让这些人按照事先编造“郭华珍是与曹某某厮打中受伤的,与张某某无关”。结果导致了公安、检察机关对曹某某存疑不诉而中断了案件的侦查、起诉。2005年3月24日,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此案的诉讼代理人康立志向记者介绍说:张某某行凶后不但不思改悔,反而伙同其妻纠集他人制造伪证,一度致使侦查机关偏离侦查方向,导致本案6年多时间尚未审结,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个月时间检察院判若两人

  2004年7月12日,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04年9月10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仅仅过了3个多月,12月16日阜南县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阜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被害人郭华珍闻讯阜南县检察院不诉后,于同年12月22日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符合起诉条件,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放纵犯罪,同时未尽法定职责;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再作不起诉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给法院审理及律师参加诉讼等工作带来了障碍。

  良心发现,7名证人全部“翻供”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当初为张某某作伪证的7名证人,现已全部“翻供”,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了作伪证的经过。记者辗转找到了其中一位证人程某,他向记者道出了当时作伪证的无奈:这件事情发生后,当时任阜南县农行曹集营业所主任的曹某便找到了属下的7个同事,让他们去公安局作证说是曹某某打郭华珍的,而不是张某某打的。程某介绍说,当时他们并不在现场,事后闻讯才走出办公室,看见院内地槽里躺着郭华珍。由于良心发现,前年,他与其他几位同事相继来到阜南县公安局,向办案民警如实作了情况说明。2005年3月23日上午,记者来到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进行采访,现在负责此案办理工作的检察官在得到检察长的明确指示后,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但记者获悉,目前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已调取了此案的卷宗,着手调查此事。(本报记者张捷)(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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