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鉴定”将无路可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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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3:1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上周法律咨询专题:司法鉴定管理 司法鉴定不同一般鉴定 读者
:公司因为债务打官司,涉及笔迹鉴定的问题。司法鉴定与一般鉴定有何区别?在打官司中有什么作用? 律师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如,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质而需要对乙身体受到伤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公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诸如钱币真伪由银行作出的鉴定,因其并未进入诉讼领域,就不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另外,仲裁、人民调解、公证工作中需要就科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别、判断的,也应适用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 主管部门不设鉴定机构 读者 :我是法律专业的初学者,发现《决定》第3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而第7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好像有点自相矛盾? 律师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主管机关并不等于自己就要设立鉴定机构,从事具体的鉴定业务。 鉴定独立性受到尊重 读者 :我们最担心个别鉴定人弄虚作假,还有违法鉴定导致裁判不公和腐败。新规定对此有约束吗? 律师 :《决定》第一次明确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可以说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的一大亮点。它使鉴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必须受到尊重,以有效排除有关部门和个人对鉴定业务的非法干预;突出鉴定人的职业风险意识,强化鉴定人的责任意识,促使鉴定人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使违法鉴定责任追究得到落实。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反《决定》中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鉴定人有义务作证 读者 :如果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律师 :《决定》规定,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记者张华)法律咨询由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提供(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