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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3:43 公益时报

  3月29日,民政部召开2005年度第一次部务会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和《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进行审议,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和各司局长参加会议。

  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兼法制办主任王来柱解释说,鉴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难以在近期内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只能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进行设计,新的年检办法主要是为规避各地年检办法繁简不一,缺乏规范的审查制度,个别地方年检收费过多等问题。年检办法规定,成立时间不满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年检办法新增了“年检基本合格”条款,以利于鞭策那些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及时改正错误,对社会公众起警示作用。关于处罚措施,据透露由于国务院法制办尚未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做重点项目考虑,短期内难以出台,而《暂行条例》的处罚条款过于笼统,针对性和操作性都不强,且缺乏罚款等经济处罚措施,但是《行政处罚法》对部门规章在处罚条款的规定上有限制,《年检办法》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罚,不能单独设立经济处罚条款,因此处罚办法只能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出台时才可能在年检中作相关规定。

  此外,年检内容还增加了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活动开展情况,取消了财务状况表。

  《居委会组织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15年间对于加强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由原来的23条增至34条,在坚持组织法的前提下适当充实了一些程序法的内容。

  在这次部务会议上,与会人员对相关条款的增设与否进行了讨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在进一步修改后报送国务院,《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将在进一步修改后实施。 本报记者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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