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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婚育9月解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5:05 深圳晚报

  在校大学生婚育9月解禁

  教育部颁布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吕诺张宗堂)教育部3月29日颁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对1400万接受普通高
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教育部表示,新《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实施。

  教育部指出,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施行,由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实施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为此教育部将组织编写《规定》读本,印发“示范性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选编《高校学生管理案例及分析》,举办培训班等,帮助、指导学校正确理解把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系统清理以往规定,全面建立、完善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新出台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下发后,将作为大学生必读、熟知的教育教学要求,同时将把学生对《准则》了解程度列入学校教学评估内容。

  规定解读

  考试作弊可开除学籍

  新《规定》首次明确:考试作弊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

  根据新《规定》,对由他人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大学生结婚不再受限

  新《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未作规定。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说,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原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一致,因此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称,结婚后如果怀孕需要生育的话,在校生可提出休学。

  开除须由校长会议研究

  新《规定》明确,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改为“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规定提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大学生受处分可申诉

  新《规定》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按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学生权利义务写入规定

  新《规定》设立专门章节,首次明确了普通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指出,规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明确了行为准则。

  这样的情形在全国各个高校中都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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