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衡生家属向湘潭市公安局等4部门索赔30万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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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5:38 新华网 | ||||||||||
3月12日,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茶恩寺镇107国道1723公里路段,衡阳市29岁青年张衡生被人发现死在公路边。据当地村民反映和警方事后调查,张衡生3月7日晚9时许在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中受伤。虽然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湘潭县交警大队、湘潭县公安局茶恩寺派出所、湘潭县交警大队二中队和茶恩寺镇政府民政所等5家单位相继接到电话报案,但他们均未能采取得力措施。无助的张衡生最后在伤病和饥寒中悲惨地死去。 记者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了解到,张衡生家属已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在前期递交的《行政起诉状》中,他们提出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县交警大队不按规定出警、不及时提供救助,最后导致张衡生死亡,应负担完全的法律责任。而在28日最新送达的《追加被告人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则称“根据最新掌握的证据材料”,要求追加“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张衡生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的湘潭县公安局、湘潭县民政局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法院判令湘潭市公安局等4家单位“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赔偿原告人身损害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张衡生家属“民告官”的诉讼请求,如何受理、何时立案、开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办。 湘潭市公安局局长杨建杰表示,他已获悉死者家属提出诉讼请求一事。杨建杰表示:“我们将认真应诉,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这些行为触犯法律,相关当事人就应该承担责任。”(完)(责任编辑: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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