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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愤怒”了案子怎么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6:08 法制晚报

  3月29日《华商晨报》以《继母害子恶行激怒法官》为题,报道了沈阳中院一名法官在审理一起“继母刺30余刀致死继子”的案件中,由于被告不回答主审法官“你也是母亲啊,他才14岁,你怎么能忍心?”的问题,只是不停地流着眼泪。法官便愤怒地质问被告:“你哭什么?你也是母亲,你也有自己的孩子,你怎么会下如此毒手?”、“一个14岁的幼小身体,让你刺了30多刀,面对鲜血、面对生命,你所应有的母性哪去了?换成你自己的女儿,你会这样吗?”

  面对“刺30余刀致死继子”的这样一名继母,我们公众都有权利表示我们的愤怒。但是,法官却不能表示自己的愤怒,法官在审理该案件中更不能被“激怒”。因为法官的使命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进而实现司法公正。而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判断和推理乃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内容。对法官而言,拥有清醒、理性、公正的思维行为方式远比丰富的同情心更为重要,从这一角度讲,法官就不能被“激怒”,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愤怒。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对所审理的案件有一个正确的判断。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必须要做到准确定位、保持中立、保持距离。准确定位指的是法官并不是以个人名义在审理案件,法官所有的判定,都是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裁决,而不是他作为个人作出的裁决,更不能为情感所左右,这是一个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在审理案件时不以道德因素去做审判标准,是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戒律”。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客观、相对超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因此“继母刺30余刀致死继子”的案件中,法官质问被告“你所应有的母性哪去了?”显然是不合适的。

  司法无小事,法官对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谨小慎微,在审理案件时要对自己的感情加以控制,更不能轻易表达自己的感情,哪怕这种感情与公众的感触有共通之处,出于主观的善意。稳重、理智和慎言不仅是法官的形象特征,而且更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作者: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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