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立法奖励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6:13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南京3月30日消息(记者孙叶)在昨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 草案有这样几处引人注目的地方:
一,禁止药店卖打胎药 《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了五大禁止行为:使用超声诊断仪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终止妊娠的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决定(草案)》规定,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二,奖励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者 《决定(草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予以奖励。《决定(草案)》同时规定,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三,医学“人流”要上报计生部门 《决定(草案)》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名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并通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违规性别鉴定至少罚一万 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由县级以上卫生或人口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非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决定的,由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职业资格。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段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