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大学生受处分有权申诉(图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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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6:14 光明网 | ||||||||||||||
学生申诉委15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复查结论采写/本报记者 郭少峰 李华良 成立学生申诉委是强制性的 《规定》称,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委,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应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说,这个制度是强制性的,是个制度性的问题。目前浙江大学、宁波大学和北大都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惠青说,学校有权对于不能而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对此,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她说,这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 学校15个工作日须作出复查结论 《规定》称,学生申诉委要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如果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要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但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专家称应允许学生有权诉之法院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在国外访问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宪法与行政诉讼法博士何兵。 他认为,新《规定》中,关于学校管理方面有关处分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不能认为是对学生与学校之间诉权关系的规定。按照立法,诉讼立法是由国家立法保留,即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来规定。因此,如果本规定在某些方面违反行政诉讼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学生诉权的,应当无效。 与此同时,学校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纠纷,确实不一定都要诉诸法院,应区分各种情况,比如学校对学生考试作弊作出的处罚而产生的纠纷,就不宜由法院来受理。 关于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等方面的规定,因涉及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基本关系,涉及学生非常重要的受教育权。这些方面的纠纷,必须允许学生不服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时,有权利起诉到法院,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 新旧《规定》之相关对比 昨日,教育部颁发《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较沿用了15年的旧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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