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4月1日实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7:17 新民晚报 | ||||||||
燃气管道0.7至50米属保护范围 本报讯(记者张欣平通讯员黄彦华)记者上午10时从市政工程管理局了解到,《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 燃气管道频遭外力损坏
据了解,目前本市燃气管道总长度已达12189公里,其中天然气管道3628公里。到2010年,本市还将形成增加各类天然气管道约3600多公里。然而,调查统计显示,眼下本市占压燃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有近千处,去年仅因外力损坏燃气管道设施而引起的事故就达94起之多;今年1——2月,本市又发生了8起地下燃气管线遭到外力损坏、造成管道断裂,影响燃气供应甚至人员死亡的事件。 立法保护管道设施安全 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办法》,结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的实际,根据管网不同的压力级制,以立法形式确定了燃气管道设施0.7米~50米的保护范围、控制范围和禁止行为、限制行为。 明确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自的职责由燃气管道企业负责管道设施的日常安全保护,如发现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进行拆除。 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