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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禁止大学生结婚条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8:3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取消禁止大学生结婚条文(图)
  2004年5月1日,天津师范大学三年级学生王洋(右)与刘航喜结良缘。王洋是天津第一个公开举办婚礼的在校大学生。新华社记者 张泽伟 摄(资料图片)

  据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教育部29日颁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对1400万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新《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未作规定。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实施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与此同时,1989年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也由原来的15条修订为现在的8条,取消了大量关于“按时熄灯就寝,不在禁烟区吸烟”等具体规定,从如何处理好与国家、社会、学校、个人四个层面的关系上,对大学生提出政治、思想、学习、道德、健康等八个方面的原则性要求。

  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规定

  《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未作规定。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说,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原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一致。据教育部在70多所高校进行的调查,目前多数高校对在校生能否结婚已不作要求,且并未出现有关管理问题,因此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

  林蕙青说,大学生既是具有高等学校学籍的学生,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针对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作出要求,不限制其作为公民的婚姻自由等权利。

  林蕙青说,对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不禁止不等于提倡。事实上,当代大学生对待婚姻问题的态度也非常理性。教育部调查结果显示,在校本科生结婚者还不到万分之一。

  考试作弊可予开除学籍

  《规定》首次明确:考试作弊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

  根据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介绍,对有作弊和剽窃行为的高校学生,原来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处理办法,学校处理依据是“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而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6种。由于对作弊情节轻重程度的界定缺乏明确依据,学生和学校看法不一致时,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开除学籍须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规定》明确,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改为“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根据规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规定提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大学生受处分可申诉

  《规定》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按照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首次写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规定》设立专门章节,首次明确了普通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指出,规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明确了行为准则。

  根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包括: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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