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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矿难:先进的技术与高额的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9:27 公益时报

  徐德蜀: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副秘书长,首都经贸大学安全工程系硕士生导师。

  记者:为什么咱们国家的矿难比较多而国外的矿难比较少?

  徐:国外比较重视人的生命,他们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的都是比较先进的技术,而且现在风险大、对人的危害比较大的行业他们都已经渐渐地退出不做了。比如法国和欧洲的其他
一些国家,他们自己有煤,但是也渐渐地不开矿了。法国已经关掉了它的最后一家煤矿,主要就是挖煤的风险太大,对人的危害也很大。他们现在采用核能和其他一些比较清洁的能源来代替煤。

  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咱们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都非常低。比如美国,他们也有煤矿,但是他们主要是使用机械,人非常少。我们国家因为农村大量的闲置人口往城市转移,劳动力比较便宜,再加上咱们现在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煤炭的需求非常大,年年供不应求,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煤的地方就开矿,大部分都是使用廉价的劳动力,对安全设备的投资非常少,有的地方几乎就没有。几乎都是用原始的办法开采出来。这样就导致矿难发生的机会大大增加。

  记者:您刚才讲,国外比较重视人的生命,那么咱们国家和其他一些国家在对人的生命的重视方面有什么差距呢?

  徐:国外对人的生命价值的要求是很高的,比如说美国,他们计算的人的生命的价值在160万到300万美元之间,东欧国家是160万美元,日本是一亿日元,香港是250万港币。咱们国家的就非常少,福建省的劳保条例规定是25年的基本工资。实际的案例中赔偿范围大概在1万-20万之间。

  我们国家的学者按照我国的国情、参照美国人计算生命价值的方法,在1995年有一个计算,北京市居民的生命价值为50万人民币,农民大概是25万左右。1997年世界银行用美国人的估算法计算了中国人的生命价值,城市人口为49.94万元人民币,农村人口为26.47万元人民币。

  这个数字和其他国家、地区相比已经是很低了,但尽管如此,我们也没有做到按照这个标准来对煤矿事故中的受难者进行赔偿。我们的赔偿从几千块钱到两三万元不等,赔偿非常少。在农村很多地方才刚刚解除了生死合同,这种对人的生命的淡漠一定要纠正。矿难问题说到底是人权问题。

  记者:这些具体的生命价值的计算应该参照哪些标准呢?

  徐:这个问题非常复杂,生命价值有很多种计算方法。比如生产成本法、收入现值法、生产成本法和收入现值法的结合,此外还有很多。这其中包括健康投资、教育投资、技能投资、迁移和流动投资,生命价值会随着上述多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记者:咱们国家矿难那么多,除了您刚才讲的机械化程度低,在技术上不如国外以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原因?

  徐:这个原因非常多。去年和今年,咱们国家的煤矿接连发生了特大灾难事故,去年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就有7起,死亡487人,死亡人数比上年增加127人,上升了35.7%。

  我觉得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从组织机构和权利机构来看,第一,国家监察不力,国家有专门的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局,而且在各个省市有代表机构,但是没有发挥很好的监察作用。第二是地方监管不到位。地方的工作不认真,审批的时候审查不严格,审批后还不去监管。第三就是企业对安全生产法规不落实,为了赚钱,减少安全方面的投入。

  其次,从经济方面来看,第一,现在是市场经济,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忽略安全,金钱第一、效率第一,都用最便宜的劳动力,而且不进行安全方面的投资。第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官都为了增加地方的税收,对开采煤矿把关不严。第三就是官商勾结,有的地方官员也参加了开矿,有自己的利益在里面,所以对安全就比较忽视。

  最后就是矿工本身的素质。咱们国家现在很多煤矿为了减少成本,挖煤的工作人员都不是矿工,而是用农民工。这就造成了,第一,下井的工作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很低,科技文化素质也很低,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对自己的生命价值也没有清醒的认识。第二,农民从农业环境到工业环境,对相互配合、协调的大生产不习惯,处理不好个人和大局的关系,总结起来就是“三违”,即: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第三,他们没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出了事情不知道怎么办。有的地方已经采取了这样的措施,把农民工和工会结合在一起,这样的话,工会就可以帮助农民工维护他们的权益。第四个就是赔偿太低,原来是几千块钱,还有隐瞒不报的会多赔点,也就三、四万块钱。一般的赔偿都在一万、两万之间,这是极不公平的。这和我们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思路是完全相悖的。最后就是处罚太轻。很多出事的煤矿矿主只要赔偿给遇难者很少的钱,然后就好像什么都没发生过一样继续挖煤、继续赚钱,这种极轻的处罚根本不能促使他们采取安全措施来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

  记者:您觉得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

  徐:我觉得应该提高大家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对人的生命的认识。对那些下井挖煤的农民工要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还要加强矿主的责任意识,如果出了事故,要追究他们的责任,加大惩罚的力度。

  我认为高风险、高危行业应该多赔偿,现在山西省已经开始在做提高赔偿金的尝试了。煤矿死亡事故赔偿不得低于20万元,现在已经落实了。这是一个好的迹象,我希望咱们现在的赔偿都应该按照这个标准进行,其实这个标准也不算高。当代中国的人的价值应该在八十万到一百万,只有这样,尊重生命、尊重人权、安全第一才能够提到一定的高度。实际对煤矿事故死亡的赔偿应该在20万到50万之间。

  记者:那这些钱由谁来出?

  徐:煤矿老板。现在咱们不应该想这个由谁来出的问题,只要你规定了赔偿金数额,钱总是可以拿出来的。像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的事故,辽宁总工会出了20万慰问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出了100万慰问金,这些赔偿金只要想办法总是可以赔偿到遇难者家属手中的。

  记者:如果有老板不愿意执行赔偿标准的话,那应该怎么办,有没有一些强制性的措施?

  徐:那当然要法办。现在煤炭行业协会、煤矿安全监察局,都应该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如何解决问题。山西既然已经实践了新的补偿标准,就说明,这个标准是可行的,可以在全国的其他地方推广。山西现在还有一个规定,煤矿死亡人数在1-3个之间就可以吊销你的营业执照。吊销执照以后重新拍卖,找新的开发商。

  现在咱们的很多措施只是口头上说说,而不采取实际行动,我觉得这样是不行的。现在咱们还没有已经成型的法律可以依据,但是中央对这件事非常重视,我觉得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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